编辑:招生处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28日 访问: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国标代码:4153012560
第四条 学校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92年,位于春城昆明,现有安宁、海源两个校区。本科专业43个,专科专业24个,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在校生20000余人。
第六条 办学地址: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安宁校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及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包括政策性加分)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的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将投档至本校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至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至尚有空缺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认可招生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
(二)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专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总成绩、专业成绩各占50%计算,具体为: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 X 50% + 专业成绩 X
X 50%的计算方式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若考生综合成绩计算结果相同时,则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四)若与生源地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认可生源省(区、市)体育专业统考成绩。
(二)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地体育类本科、专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四)若与生源地录取规则冲突,则执行生源地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若本招生章程内容与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文件规定不符,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录各省(区、市)招生信息网或学校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入学及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新生名单经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云南经济管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普通本科学费:法学类专业20000元/年;医学类专业24000元/年;艺术类专业29000元/年;其他专业22000元/年。
普通专科学费:大数据财务管理、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法律事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运动训练专业15000元/年;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工程造价、建筑室内设计、新能源汽车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专业15500元/年;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舞蹈表演、舞蹈编导、播音与主持专业160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代、补、勤、减、免、偿”八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以下政策最终以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一)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年)。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4200元/年,二等3200元/年)。学生可向生源地助学贷款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最高20000元/年)。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岗位。
(三)学校设置了翰文教育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奖20000元/生,二等奖10000元/生)、翰文教育励志奖学金(8000元/生)。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1200元/年、三等奖学金800元/年)。学校助学金(一等助学金1000元/年,二等助学金500元/年)。
(四)应征入伍和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最高20000元/年,最终根据学生入伍时间和复学时间核算标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3700元/年)。
(五)学校设立考研录取研究生奖励政策(最高50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机构为招生就业处,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有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经济管理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邮 编:650106
招生电话:0871-68314770
传 真:0871-68314550
网 址:www.ynjgy.edu.cn
电子信箱:zs@ynjgy.edu.cn
微 信 号:ynjgyzs
三审三校:阙宏彬 / 阮红明 / 王丹